各二级学院、各处室(中心):
根据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章程修订的通知要求,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学校对《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章程》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党建工作、诚信建设等内容。同时,对现备案章程中不适于目前学校发展的内容进行了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条 款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第一章 第三条 |
第三条 嘉华学院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大批现代服务业人才的现实需求,在利用北京工商大学现有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培养具有较强就业竞争力的国际型、应用型、高素质的专门人才 |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大批现代服务业人才的现实需求,在利用北京工商大学现有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培养具有较强就业竞争力的国际性、应用型高素质的专门人才。 |
|
第一章 第四条 |
第四条 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单位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单位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
第二章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从事本科学历教育,招生列入全国统一招生计划。 (二)依据办学条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与国外高校合作培养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三)依据办学条件开展各类高水准的非学历教育。 |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北京工商大学、北京佳成远景投资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出资者:北京佳成远景投资有限公司,金额:1000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办学层次:高等教育 办学形式:全日制教授 办学范围:本科学历教育 招生对象: 高中毕业生。 |
|
第三章 第十条 |
第七条 嘉华学院设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嘉华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权利机构,董事会对嘉华学院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董事会不属于嘉华学院的日常管理执行机构。董事会成员为7人,董事由北京工商大学和北京佳成远景投资有限公司委派,北京工商大学委派3人,北京佳成远景投资有限公司委派4人,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任。 |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第三章 第十六条 |
第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 董事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有嘉华学院董事会5名(含5名)以上的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有嘉华学院董事会6名(含6名)以上的董事通过。 |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
第十九条 院长是嘉华学院法定代表人,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
|
第三章 第二十条 |
第二十一条 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北京工商大学推举2名,北京佳成远景投资有限公司推举2名,嘉华学院在从业人员中推举1名。监事会推举一名召集人。 |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长为召集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
|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
新增章节 |
无 |
新增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的建设 |
|
新增章节 |
无 |
新增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
|
合并章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二章 举办者、开班资金和业务范围 |
|
第四章 合作办学双方的股份比例 |
||
|
删除章节 |
第五章 合作办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无 |
教职员工如对本次章程修订有不同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学校办公室邮箱:jhxy-xiaoban@canvard.net.cn,联系人:刘春美,电话:69591798。本次章程修订完毕后经学校党委审定、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由学校指定专人至教育行政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
2022年3月29日
